投资者报(记者李剑)由于1929年美国股市大崩盘及后来经济大萧条的严重影响,人们认识到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带来的恶果,美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由此开始。
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规则以兜底性条款的形式,发展出禁止内幕交易的含义和基础。1984年,美国又通过《内幕交易处罚法》,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按其违法所得处以3倍罚款。
现在的美国证券监管采用双重强制模式,法院与SEC并行,共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而在美国,认定内幕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内幕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然而在中国,由于对内幕交易的细节确认及相关规范的缺失,使许多应受追究的内幕交易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美国《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对内幕交易者无须考虑是否有“利润所得”,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高达10万~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
而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还延长了追诉期,起诉时间可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5年内。
2006年,SEC对两名高盛分析师尤金·普罗特金和大卫·佩欣,及美林分析师斯坦尼斯拉夫·斯皮格尔曼等13人提起诉讼。该案涉及的非法内幕交易获利达670多万美元,被称为近年来美国最大的内幕交易案。美国当局进行为期8个月的调查后,立即拘捕了3人。普罗特金被判入狱70年,斯皮格尔曼被判监55年。
相形之下,中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违规成本过低,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因而会滋生大量的内幕人铤而走险。
另外,美国广泛运用和解措施。SEC追诉的90%以上的案件在审判前以和解结案。若有足够的非法所得分配给受害投资者,在和解中会规定被告将非法所得支付给法院,或支付到第三方保管账户,再按SEC设计、法院批准的方案分配给受害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运用和解措施能让受害者迅速地获得赔偿,这对于救济受害者、恢复市场信心非常关键。且美国法律规定,SEC可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以构建强大的市场监督机制。
为打击内幕交易、实现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美国的相关法律不仅制度完善,且对具体行为规范进行高度技术化处理,可操作性极强,这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极具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