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 (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酒鬼酒股票。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今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
CDM 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 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
1. 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
CDM项目的参与资格
发展中国家参与CDM合作首先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 已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 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发达国家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对较多:
1. 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 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3. 计算和记录了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分配数量;
4. 设置了一个估算其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
5. 设立了一个国家登记系统;
6. 每年均提交了所要求的最近期的年度排放清单;
7. 提交了有关分配数量的补充信息,并据此对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
CDM的巨大商机
国家发改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专家、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俊峰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清洁发展机制的)一个项目能够帮助企业拿到大约几百万欧元的额外资金支持,大大降低企业开发项目的融资风险,提高利润率。”
李俊峰透露,预计2005年中国将获批的此类项目大约有十几个。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至少要延续到2012年。据此推算,即使保守地估计,此类项目也可以给中国企业带来至少数十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机会。
CDM的巨大商机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下称“CO2”)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最终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的目标。其他两种温室气体减排灵活机制分别是“联合履约机制(JI)”和“排放交易机制(ET)”,因其主要涉及发达国家间的合作,和中国企业没有直接联系。
《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CDM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项目或者吸收CO2的造林项目。CDM下获得的减排单位是“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 (CERs,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据报道,发达国家为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在2008~2012年的5年时间里,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2亿~4亿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这将需要开展大量的CDM项目才能够满足需要。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将可以提供世界清洁发展机制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约合1亿-2亿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这也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
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小组的研究表明,预计2005年CDM项目将会使得外国投资净增加19.646亿元人民币,而2010年将达到39.442亿元人民币。
来自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研究的资料和国家发改委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备选项目清单显示,仅仅从2002至2005年来看,就将约有77.348亿元人民币(约9.319亿美元)的资金被投入到中国四个CDM项目发展中,这四个项目分别为2003年年初开工的小孤山水电站、2004年开工的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预计2005年10月投入运行的吉林洮南49.3MW风电场项目和预计2005年12月开工的云南大梁子水电站。
CDM中国之路
从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经进入中国。
2002年下半年,荷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就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签署合同,合同规定CERs的支付价格定为5.4欧元/吨 CO2,而该CDM项目年平均CO2减排量约为54000吨,减排量入期为10年。投资该项目的中国企业获得了总计约人民币2.7亿元(合2700万欧元)的收益保证。
对于小孤山水电站(XHP)项目来说,项目投资者是世界银行的试点碳基金(PCF)。该项目的总CO2减排量信用额为3723000吨,CERs约为4美元/吨CO2。因此该项目中方投资公司小孤山水电公司将会得到将近1500万美元投资。
此外,由中国国家林业局与意大利环境国土资源部根据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相关规定签署的“中国东北部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近期将正式实施。今后5年时间内,双方投资153万美元,在我国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荒沙地造林300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