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退出股东的投资资金? 股东如何不退还已提取的投资资金?
Gao高女士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撤回股票,以收回投资100,000元,于2007年7月中旬,以股东权益纠纷为由 上海一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公司”)向法院起诉安凯客车股吧。近日,上海静安一审法院对高女士的请愿书表示支持,该建筑装饰公司退还了111,164元(合人民币100,931元)。
1998年9月,该建筑装饰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该公司的雇员自然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2005年9月,建筑装饰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重组后,高女士的股东身份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删除。 2006年10月25日,建筑装饰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高女士在公司保留的投资资金。 11月下旬,高女士提议辞去公司职务。 12月5日,公司出具了辞职证明,但辞职后,高女士无法获得归还的投资资金,于是她起诉了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高女士在第二次重组后并未明确提出继续投资还是撤资的提议。 被告将其视为撤资,导致其投资保留在公司的帐户中。 责任不在于公司。 因此,要求公司从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0日支付利息的诉讼没有依据。 此外,高女士在担任物业经理期间还开具了虚假发票,致使公司损失超过180万元。 该案仍在调查中,因此该公司尚未退还其股份资金。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已就高女士撤回股份达成协议。 被告同意高女士的决定,并退还了所欠股票111,164元(扣除税款后分别为100和931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同时,法院裁定,该公司于2005年9月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重组后,高女士不再是公司的股东。 高女士实际上是在2005年9月退出公司的。此后,股份的钱都留在了公司中。 ,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该公司辩称,由于高女士失职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因此她暂时扣留了股票资金。 这种说法缺乏根据,建筑装饰公司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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