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2005年8月,我在福州神湾证券营业部购买了齐鲁石化,并于2006年3月购买了扬子石化的股票中国软件股票。由于长期投资,直到发现 齐鲁石化的股票在2006年7月丢失。
经查询,发现中石化已收购了齐鲁石化和扬子石化,中石化已宣布将其股份通知持有人,以进行注册程序 。 由于缺少信息,我错过了注册,证券营业部没有通知我。 现在,我的齐鲁石化股票在2006年7月被非交易,扬子石化被除牌并除牌,但是资金没有退还给我。 ,我该怎么做才能收回这些资金?
随着要约条件的生效,扬子石化和齐鲁石化将在2006年4月21日终止上市。两家公司都已作出安排,在收购终止后收购剩余股份: 从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6月30日,剩余股份的股东可以在交易日的有效时间内,使用其所托管的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对所持有的剩余股份进行出售声明( 每个结算周期的最后四个交易日除外)。
由于该读者尚未发表销售声明,因此他仍然是扬子石化和齐鲁石化的股东。 您的股票交易帐户不再有相关股票,因为这些股票已被终止上市。 然而,截至2006年6月30日,扬子石化和齐鲁石化分别由中石化和中石化持有,但少数剩余股份仍由其他股东持有。 尽管您的股票帐户中没有相关股票,但您应该可以在扬子石化和齐鲁石化的股东名册中找到自己的名字。
作为剩余股份的股东,您可以就将扬子石化和齐鲁石化出售给中石化(中国石化)咨询上述三家公司。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收购期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的仍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股东有权按照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将其股份出售给购买者,购买者应购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应当由上市公司进行证券交易所 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在收购完成之前,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其余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购买股票。购买者应按照要约收购的相同条件出售其股份,并且 购买者应购买。” 但是,两家公司仅在其“上市终止后购买剩余股份的安排公告”中表示:2006年6月30日之后,其余股东将不再享受股票服务系统带来的便利 因此,您可以向公司询问:如果要在不享受便利的情况下将扬子石化和齐鲁石化出售给中石化(中国石化),有什么办法吗?
根据中石化(Sinopec)的安排,也有可能要求您卖出股票。 致杨人可能择机将扬子石化依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扬子石化的独立法人地位。”在你继续持有股票的情况下,扬子石化将无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独立法人地位。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终止上市后,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确实大为降低,但你依旧拥有出售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同意你把所持扬子石化、齐鲁石化出售给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的可能性依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