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
概念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只是一个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东方明珠股票。 根据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拥有少于50名股东,这限制了公司的募集资金能力。 有限责任公司克服了这一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额的股票(通常有1元人民币,不过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家未知公司发行的股票。 价格为1500万港币,使公司总股数达到5股),可以吸引大批投资者,尤其是小投资者。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管理存在许多差异:
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组织
两者的组织结构存在三个差异。
(1),股东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
p(2),总经理及其助手构成 公司的执行机构;
(3)。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每个股东都有一票。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一半或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大量投机股东根本不在乎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更不用说付费参加股东大会了。 这为大股东操纵投票创造了条件。
另一个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自由转让其股份。
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即: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 为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同时,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
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则参加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还必须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conditions其他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是一家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成立股份公司的条件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法律特征和适销性上。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 该公司的信用完全基于资本。
(2)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要比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要严格。
(3)有限公司拥有严格的内部组织。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相等。
(5)Co.,Ltd.的股份以股票的形式体现。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表现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续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1—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募股集资
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设立的宽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