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转让非流通股
(1)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是指尚未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 “非流通股”是目前无法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总称。
(1)法人股是中国独有的股份形式。 在我国设立股份公司的股东时,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
(2)大多数国有股是原始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是通过股份转换形成的; 法人股份通常由社会上的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资产投资于公司而形成。公司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用于经营业务的国家允许的资产, 在公司里。 简而言之,法人股份是法人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
(2)流通股的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规定》 结算公司主要包括:(1)自2005年1月1日起,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进行集中统一的处理。 严禁在场外进行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2)《规则》规定,要求在股东或受让人之间转让或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少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 所持股份数量少于1%的,如果持股人申请转让,应当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一个受让人。 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十亿元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上述比例。
(3)在完成股份转让后的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清算公司将不接受同一受让人提出的转让已收到的相同股份的申请。
股权转让的双方可以通过披露股权转让信息或通过不披露的方式达成转让协议。 其中,有意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转让股份的股票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发行股份。 。 有关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该信息包括拟议中的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上市公司的名称,要转让的非流通股的性质,要转让的股份数量以及相关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 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期限,以及转让申请截止日期等情况。 委托证券公司申请的,应当提供证券公司的联系方式; 自行提交申请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联系。 《规定》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的内容,不得包括股份转让的价格条件。
委托证券公司应当向股票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 可以将当前证券行业投资咨询,发行和承销的收费惯例应用于客户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