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的红股票学习网。
规则。
第2条这些规则涉及的专门术语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同。
规则和其他法规。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三条证券营业机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本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批准
第四条证券业务机构在申请加入本交易所时,必须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三份):
< p> 1.申请表;2.报告;
3.建立i的有效批准文件 n。机构;
4.主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营业执照》;
5.机构注册证书;
6.公司章程;
7.主要业务规则和法规;
.8。部门设置和证券业务人员名册;
9.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的履历 证券业务;
10.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核实;
11.地方当局批准的批准文件
12.联交所或证券管理当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向联交所提交的报告必须至少说明以下内容:
1.机构概况,包括管辖权,资本,历史演进和业务范围 等等;
2.该组织在最近两年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3.该组织在最近两年的证券业务;
四,申请加入联交所的理由;
5.加入联交所的业务准备;
6.联交所或证券业务机构认为有必要解释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联交所收到证券营业机构提出的加入联交所的申请后,联交所行政管理部门将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经公司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公司董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
进行批准。
第八条对于已获准加入本交易所的证券机构,本所将向其发布批准通知书,并发出
Shanghai“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证”。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
第九条证券营业机构收到交易所发行的批准会员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将会员席位费转至交易所。
帐户。
第十条会员如想转让其会籍,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受让人的原因,方法,时间和情况。 正式转让前,受让人必须获得交易所的批准,并根据《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完成加入交易所的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的会员转移完成后,联交所将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
第3章业务
。市场买卖证券。
四、特种经纪业务,即在本所的指导下,专门接受会员自营买卖证券的委
托,在本所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十三条 会员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申请从事下列证券买卖;
一、股票现货买卖;
二、股票零股现货买卖;
三、人民币特种股票现货买卖;
四、债券现货买卖;
五、债券期货买卖;
六、其他证券买卖。
第十四条 会员在本所交易市场只能从事本所核准的业务,不得擅自超越
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专营经纪业务的会员,其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
请专营自营业务或专营特种经纪业务的会员,其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兼营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会员,其资本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申
请兼营自营、经纪和特种经纪业务的会员,其资本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申请兼营自营、经纪和特种经纪业务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两年证券交易在同行中处于前列;
二、最近一年无受本所处分记录;
三、具备业务素质较好的人才;
四、本所认为须附加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经本所特许外,下列交易行为必须通过本所交易市场进行;
一、投资者委托进场的证券买卖;
二、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买卖;
三、会员之间的证券买卖;
四、证券主管机关和本所规定必须通过本所交易市场的证券买卖。
第十八条 会员设置的营业场所须有利于证券交易业务的开展,并不得与
其他会员共同使用同一处所。
第十九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会员须落实向投资者公开显示证券行情的设施,
并落实专人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须设置完备的帐簿,与有关的交易凭证、单据、表册、合
同等置于营业处所,本所可派员查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天内向本所报告(一式三份);
一、变更章程;
二、增减资本额;
三、法定代表人、证券业务负责人变更;
四、法定地址变动;
五、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须向本所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场内代表和交易员除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毕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两年以上者;
二、大专毕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三年以上者;
三、中专毕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四年以上者;
场内代表一般须具有经济或相当于经济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会员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业务员在进场或上柜前,
须经本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本所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合格证书的会员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业务员,
还须参加本所举办的提高培训班的学习和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将取消从业
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场内代表和交易员均须在本所注册登记。若本所交易市
场或营业处所的业务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员获准转让会籍或被开除会籍时,其场内代表、交易员的
登记自动失效。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条 会员在正式进入交易市场进行证券买卖三天前,须向本所按规
定缴足会员席位费、交易年费和清算交割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会员向本所缴纳席位费的标准为:专营经纪业务的会员席位
费为三十万元人民币,专营自特种经纪及兼营业务的会员席位费为十六万元人
民币。
第三十二条 本所认为有必要时,可调整会员缴纳席位费、交易所费和清
算交割准备金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会员须向本所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半年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
报表,并接受本所对此监管。
第三十四条 会员的月度财务报表须在月度结束后两周内送达,半年财务
的报表须在半年结束后四周内送达,年度财务报表须在年度结束后八周内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本所按统一格式将会员的年度财务报表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
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所设立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各方代表参加的纪律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