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shi)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bu)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de)内容,则不会因存(cun)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qun)员承担民事责任。否(fou)则,就有可能承担连(lian)带责任。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bu)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qun)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lin)共同的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zui)高人民检察院关(guan)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yi)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zhi)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zi)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wen)题的解释(二)》第一条(tiao)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chu)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zi)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yuan)、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hu)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xun)台制作、复制、出版(ban)、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shi)案件具体应用法律(lu)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di)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wang)、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fu)制、出版、贩卖、传播内(nei)容含有不满十四(si)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xi),具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依照刑法第(di)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zhi)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yin)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mai)、传播淫秽电影(ying)、表演、动画等视频(pin)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hui)音频文件五十个(ge)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bo)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deng)一百件以上的;
(四(si))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de)淫秽电子信息,实(shi)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mai)、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zhu)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zi)信息收取广告费、会(hui)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wei)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shu)量或者数额虽未(wei)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dao)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wei),数量或者数额达到(dao)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de),应当认定为刑法第(di)三百六十三条第一(yi)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wu)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群主的责(ze)任和义务
群内管理员是义务为(wei)大家服务的公仆,应遵守以下规(gui)则:
一、以身作(zuo)则,模范遵守QQ群规定,贯彻执行群主制度,自觉维护群形象(xiang)。
二、删除违反QQ群规定的成员,具体删(shan)除成员标准如下(xia):
(1)攻(gong)击党、国家和政府的(de)内容;
(2)意识领域或者政治立场有争议的(de)内容;
(3)语言(yan)恶毒、无理取闹、造(zao)谣生事、人身攻击的内容;
(4)猥亵及色情内容
(5)乱发广告者
三、提升综合人(ren)气,包括及时、公正地对Q群进(jin)行置顶公告。 管理员应积极宣传所在群,使更多人了(le)解本群并加入进来。
四、及时维护群(qun)的正常秩序,积极中立的参与调节,公平公正的处理群内(nei)纠纷,确保持续、健康地发展(zhan)。维护群主形象,任何时间情况下都(dou)不得与网友发生激烈冲突。管理员(yuan)应尽量以和善而不是高傲的态度对待(dai)网友,对于在版面有不规范举动(dong)的网友应尽量沟通,进行(xing)劝告。
五、耐(nai)心解答网友对于管理(li)工作的质疑,虚心接(jie)受建议与批评,服从本群的统一管理。疏导为主,慎用权(quan)力,严禁滥用
新规规定互联网群主应履(lu)行什么责任?针(zhen)对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qun)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bao)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fa)违规行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wu)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xi)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wang)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jin)止的信息内容。
一、该负责人表示,互联(lian)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lu)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fu)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gong)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xin)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xu)的网络群体空间(jian)。
二、该负责人称(cheng),《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xi)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guan)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xian)、个人建群上限和参(can)加群数上限。也就是说平台方(fang)应根据自身能力来(lai)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shi)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群主担责新规(gui)定《规定》要求,互联网群(qun)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bie),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建群资(zi)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shen)核验证功能,并设置唯(wei)一群组识别编码(ma)。这一规定主要是(shi)便于平台方掌握相应群组数据,实施精(jing)准动态管理。需(xu)要说明的是,一(yi)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实(shi)践中已采取了这些措施,并取得了(le)良好效果。
法律依据: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guan)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zu)管理责任,依据(ju)法律法规、用户协(xie)议和平台公约,规范(fan)群组网络行为和信(xin)息发布,构建文明有(you)序的网络群体空(kong)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yuan)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liu)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dong)、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bi)要功能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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