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和百仁贸易公司一案,就名字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该裁决表明,约旦体育公司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阐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Jordan Sports Company停止在公司名称和涉及“ Jordan”的商标中使用“ Jordan”商业名称。 但是,“约旦”的某些注册商标已经超过了五年的争议期限,并成为不可撤销的商标。 因此,这些商标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包括区分标记以表明它们与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有关。 迈克尔·乔丹之间没有联系。
与此同时,约旦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赔偿原告合理诉讼费5万元。 至于卖方百仁商贸有限公司,51早知道虽然没有侵权的共同意图,但今后不得出售侵权产品。 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要求。
关于上述“五年争议期”的具体情况,我采访了上海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倪烨。 他说:“商标局会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并基于绝对或相对理由拒绝商标申请。尽管侵犯名称权是原因之一,但商标局通常不会 行为审查。通常要求权利人提出异议,争议或无效。但是,商标法规定,除非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否则争议或无效必须在五年内提出(自 约旦所称的是名称权,因此五年内不得宣布其无效。”
经过8年的长途奔跑,“约旦侵权案” 一直很坎bump。 经过八年的长跑,商标侵权案终于告一段落。
据了解,该商标侵权纠纷始于2012年。当年10月底,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前是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起诉讼。 ),起诉Jordan Sports侵犯其名称和肖像权,并申请撤销78个相关注册商标。
但是,据报道,在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决定保留约旦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之后。 随后,乔丹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被驳回后,约旦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直到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被告的裁决,一审和二审判决在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并且发现乔丹体育损害了前NBA球员迈克尔·乔丹。 名字正确。 但是,根据约旦体育公司随后发表的声明,由于存在“五年期限”条件,迈克尔·乔丹仅赢得了约旦体育公司78个商标中的4个,约旦体育公司获得了其中74个商标。 换句话说,除了“乔丹+图形”组合商标不能继续使用外,乔丹体育还有其他核心资产。:“从案由和被告方来看,二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属于商标行政诉讼,讨论的是商标注册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方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公司则是第三人,后者属于商标侵权诉讼,讨论商标使用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是乔丹体育公司。”不过二者也有一定联系,倪晔进一步解释:“最高院的判决认定了注册乔丹商标会侵犯原告的姓名权,而本次上海法院判决使用乔丹商标会侵犯原告的姓名权,这也与最高院判决一致。”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及时地清除不合法的商标注册对维护权利人的自身权益是极为重要的,禁用一个注册商标比禁用一个未注册商标要困难得多。
据倪晔介绍,目前注册商标要经历两次公告,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公告的信息都是公开的。那么对于相关权利人来说,首先可以自己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作跟踪检索,关注商标公告,如果发现可能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或其它在先民事权利的,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这样就可以及时清除不合法的商标注册,如果这个不合法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则可以进一步追究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