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ermining确定是否行使现金期权的核心标准搜于特股吧。
确定投资者是否行使价的核心标准是目标公司的股价低于行使价。 现金期权的实质是认沽权,即以约定的行使价出售目标公司股票的权利。 由于二级市场中股票价格的波动性,现金交易期间,约定价格(即现金期权的行使价)与目标公司在二级市场中的股票价格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差异。 期权行权申报期。 作为理性投资者,只有在行使期内二级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价低于约定价格(即现金期权行使价)时,投资者才能宣布行使利润, 否则,将直接导致损失。
示例:公司A合并了公司B,并且公司A的控股股东承诺向不同意合并计划的合并公司B的股东提供现金期权。 现金期权的价格由A公司董事会宣布。 在此基础上,确定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为8.50元。 报告期为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3日。张先生在行权期内持有100份现金期权,并持有100股A公司股票。 甲公司在整个行权申报期间的最低股价为人民币9.25元,明显高于现金期权的行权价格。
在申报行权期间,如果投资者张某选择宣告所有行权,他选择以每股8.50元的价格出售甲公司的股票,这将至少产生75元[ (9.25-8.50)×100 = 75元]投资损失(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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