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骗取上市公司看清情况
1.利用公司间关联交易提升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欣旺达股票。
一般来说,国内上市公司大多是集团企业。 无论是在公司结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各种经营环节等方面,大多处于复杂多样的结构中。 公开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及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 联营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会计核算。 然而,关联公司往往在整个集团内部相互补充,甚至充当商业购销客户。 这些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整和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 在 1997 年《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发布之前,由于对关联交易缺乏限制,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利用其内部关联关系或与 控股股东。 ,通过采取买卖商品、转让价格、转让其他资产、提供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转让项目、签订各类协议、合同等多种方式,调整收入和利润数字, 寻找各种合乎逻辑的借口,就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非实质性的转让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编造一个又一个美丽的谎言。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对关联交易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错综复杂,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大股东故意向中介监管机构隐瞒关系和关联交易,中介机构审计不彻底, 利用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粉饰的情况难以杜绝。
2. 通过“泡沫重组”或突然的资产转移来追求一种浮华的短期逐利行为。
每年年底,各“T”或准“T”公司,为避免因停市退市倒霉,采用各种形式的重组、资产转让、 股权转让等“经营”方式调整报告,扭亏为盈,转嫁风险。 据全景网统计,1999年至2000年间,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60次债务重组和资产股权转让,涉及金额80亿元。 其中,有的企图利用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打造“魔方”。 蛇头蛇尾,2001年中期报告显示,老牌“PT”公司全线扭亏为盈,是否是巧合,笔者质疑是否是巧合。 也有一些业绩良好的公司为了给人高增长的印象或出于其他目的(如操纵二级市场价格等),“大幅”增加了利润。 事实上,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获得的非经常性收入并不总是可能的。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 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3、账面资产与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背离,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
仔细阅读2001年以前的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我们不难看出,在资产负 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 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在某种程 度上讲这是以往年度不稳健的会计政策造成的后果,同时也是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 的包袱。这还不算,另外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账项中有 多少收不回的坏账?存货中有多少滞销、贬值、甚至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中到底有 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 益但仍反映在账表上的固定资产,还有无形资产部分等等,实际上往往只有在企业最 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充分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 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当然,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 正在通过充分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相信有相当多的企业由于历史、 重组、置换、计提、设备更新、技术发展等诸多原因存在着资产严重脱离其实际价值 甚至虚拟资产的情况。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其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由于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加之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 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怪 了。实际上,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可以说占了很大的层面,只不过是 占用的程度和多寡不同罢了。在二级市场的收购战和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及各种重 组中,本身就不排除有专冲着想通过控股上市公司,旨在利用二级市场的便利筹资条 件进行“圈钱”的图谋行为。在挤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过内部融资、 借贷,也有隐形的方式如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占用等等形式,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往往是 回避或含糊其辞。实际上,控股股东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策或变成其他非 货币性资产而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可谓“借钱容易还钱难”,往往形成 上市公司的一笔长期应收账项,时间一长,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5、大肆公开造假,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公然造假的事在中国证券市场时有发生,从较早的“琼民源”事件到前 不久浮出水面的“银广夏”事件,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越来越产生怀疑,从而 引起“会计信息危机”。一般情况下,纯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和虚假商业 合同等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占极少数,但笔者认为这是会计信息造假最恶劣的一种, 因为它不同于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会计规则的伸缩性在有限的范围内调节财务数 据。譬如少提各项减值准备以求虚增利润等的公然造假完全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他们 通过编造不实的购销、代理等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相配套的可以反映增加收入和利 润的原始交割单证,按照其设定的收入和利润数字,从主观意志出发,在具体构成经 济事项的表象上蒙骗执业不够严谨的中介审计机构和投资者,采取此种造假行为的上 市公司在其幕后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如与二级市场黑庄勾结操纵股价、恶意圈 钱、免于摘牌而孤注一掷等等。
6、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不完整或回避揭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 经营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一般常见的或有事项 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仲裁或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等。可 以说目前从普遍意义上讲,上市公司绝大部分在或有事项上的相关信息披露上是不明 确、不完整甚至有些采取回避的态度,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或有事项这一 特定经济现象认识不深,事前估计不足,认为在或有事项可能发生但没有实际发生前 没有必要加以确认记录;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等诸多因素如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具 体会计信息披露人员对本可以反映的或有事项无法确认和记录,如公司出现担保业务 后不反映也不主动向中介机构提示,外界考证起来比较困难,甚至还有个别少数领导 签字盖章担保后,企业本身的财务人员都不知情,更谈不上披露。但一旦或有事项实 际发生,公司面临承担责任时,一般数额往往较大,致使广大投资者有一种被愚弄欺 骗的感觉。